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部分解讀(續)

2016-05-30 點擊數:1343

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,對列舉的十一項所得征稅,我們稱之為應稅所得。這十一項應稅所得分別是:

(一)工資、薪金所得;  

(二)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;  

(三)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、承租經營所得;  

(四)勞務報酬所得;  

(五)稿酬所得; 

(六)特許權使用費所得;  

(七)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;  

(八)財產租賃所得; 

(九) 財產轉讓所得;  

(十)偶然所得; 

(十一)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。

 

需要提醒大家的是:

對于不同性質的收入要按照上述對應所得項目分別依法扣繳納稅。比方說,一些財務人員常常分不清單位發放不同性質的收入,明顯的是容易將雇員、非雇員的所得混淆。實際上發放給雇員的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報酬一般屬于工資、薪金所得,而發放給非雇員的報酬一般屬于勞務報酬所得

 

根據《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6454號)文件條精神:

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。按照稅法規定,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,不征收個人所得稅;對勞務報酬部分,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,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,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%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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